第一条 享受疗养范围
凡我院离退休的干部、教师,都可以享受二年一度的疗养待遇,生活能够自理者,均可以参加每年组织的健康疗养活动。
第二条 疗养的次数,时间及地点
一、根据经费情况,每人两年一次,每次的疗养时间10—15(包括途中),时间选择在每年5—6月份,或在9—10月份。
二、疗养地点: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和经费情况,一般选在交通便利的临近省份。
第三条 经费标准及使用范围
一、根据省直有关文件规定,离退休干部每年的整个活动经费标准是:科级以上300元,县处级400元,地专级500元,有技术职称者按相应干部的待遇执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二、每年每人的经费标准按各档次三分之二的比例用于健康疗养,三分之一的比例用于其他活动开支。
三、参加健康疗养的人员,住宿费、差旅费等活动费用从标准经费的比例内报销,超出的数额部分,由个人自理。
四、因身体及其他原因,二年未能参加疗养的人员,按经费各档次标准的三分之一发给个人,或购买保健营养物品。
第四条 未经批准参加其他单位组织活动的人员,所需费用自理。
第五条 不享受我院疗养待遇的职工、家属、子女,原则上不允许参加集体组织的疗养活动,如因照顾需要,交通工具许可,经批准可以随同前往,所需一切费用自理。
第六条 参加疗养活动的人员,因私事中途改变路线,从改变路线起所需费用自理。
第七条 随队疗养的工作人员所需经费由管理处交付。
此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