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省委关于离退休职工工作要制度化、正常化的要求,为落实党中央关于干部职工商退休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的政策,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领导
第二条 学校和各部、处,系党政领导都要把离退休职工的管理工作列入重要故事日程。每学期至少听取一次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人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三条 各单位都要有一名党政领导主管离退休职工的工作,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领导同志因工作变动,要及时确定其他同志接替。并向其介绍离退休职工工作情况,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条 全校离退休职工的工作由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和离退休职工原单位两级管理。
第五条 离退休的党员都统属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党总支,按规定过,如期交纳党费;行政方面根据后住区域划分党支部进行日常组织管理。党总支、党支部成员从离退休的职工中选举产生,以便自己管理自己。管理处统一组织协调全校性活动。
第六条 各单位分管离退休职工工作的主管领导要经常同本单位离退休职工进行联系,通报工作情况,交换意见,沟通思想,密切联系。
三、职工离退休后的安置
第七条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职工办理离退休手续均由人事部门负责,面后移交管理处统一管理。
第八条 离退休的同志,一般就地安置,个别确实需要易地安置和回农村者。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由管理处具体联系,办理落实事宜。
四、政治待遇
第九条 离退休干部应按规定阅读有关文件,文件由机要人员负责送收、阅办。
第十条 离退休院级干部,每人每年订《人民日报》或者省级大报一份。县处级.科级人员订《中国老年报》一份。其他人员,可到活动中心学习阅报。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的大型政治活动,传达重要文件,听取重要报名,离退休职工可与在职职工一起参加或单独组织进行。院召开的党代会、双代全等重要会议都要有离退休职工代表参加。学校组织的重大节日纪念会、庆祝会或联欢,应邀请离退休职工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 离退休职工的政治学习,由管理处统一组织,每月一次。
五、生活待遇
第十三条 离退休职工的工资、退休费、各类补贴、交通费,书报费等按照规定由管理处和有关部门联系,每月及时发。(邮)给本人。非生产(工作)性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搞好离退休职工的文体活动,逐步改善设施,经常检查离退休同志的生活情况,在政策范围内及时解决有关生活问题。
六、医疗保健
第十五条 我院离退休职工到校医院看病时,可优先挂号、检查、治疗,优先取药。需住院或到外地检查就医的按有
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由管理处和校医院联系,每两年进行一次离退休同志健康检查,发现疾病及时治疗,使预防与治疗紧密结合。校医院要建立离退休职工体检档案。
第十七条 对个别行走不便的老同志要登门检查治疗,送药上门。
七、社会优待及其他
第十八条 按上级政策,对老干部每两年组织一次健康疗养或参观工农业生产、旅游活动。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配合家属委员会,共青团,工会组织,积极开展评选离退休同志的好老伴、好女子,好媳妇活动。每年年终评选一次,以形成尊老、敬老的良好的风气。